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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对校车实施审批标准、外观标识、审验管理和驾驶人员教育“四个统一 ”。(1)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2)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点标识的式样必须全省统一。(3)统一审验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4)统一驾驶人员教育。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2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1、建立校车管理组织机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公安、交通、教育、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和保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召集,并负责日常工作的督促和调度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为校车管理提供组织和机制保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
  2、明确校车管理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是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车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市、县两级交通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公路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地受理并审批校车乘降站牌的设置申请,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运营以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等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发放校车驾驶人员上岗标识,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车数量、乘车学生数量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并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公安部门负责开展校车安全技术和车况检验,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并配合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对驾驶人员进行审验及培训;财政、工商、税务、物价、保险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市物价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状况、运营里程及运营成本,分别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并逐步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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