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继续推进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坚持以立法公开促进立法民主,畅通民主立法渠道,扩大开门立法范围。除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外,年内要选择1~2个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立法项目举行听证会,建立公众意见征集制度,充分采纳听取公众意见。同时,完善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员、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适时出台立法后评估办法,科学评价立法效果。坚持立、改、废并重,不断完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
(四)进一步加快推进行政职能转变。
9.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精神,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加强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另一方面,要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推进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审批处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力争做到审批和服务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到位,部门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加快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同时,要加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三级行政(便民)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10.继续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进一步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意见》,将行政指导全面导入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中,重点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指导,促使行政行为由被动受理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刚性监管向刚柔相济转变,由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转变。年内,将适时举办全市推行行政指导工作论坛活动,重点做好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和深化工作。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总结推广太仓市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互动衔接机制的经验,积极探索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部分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等试点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行政合同、行政规划等新型管理方式,努力提高政府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水平。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1.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苏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依法下放行政执法和审批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制监督系统,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程序控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网络管理,使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运行与岗位责任有机结合。结合机构改革,在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乡镇延伸、探索开展乡镇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同时,加快农林领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并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定工作。年内,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换证培训及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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