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四条 凡是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要求,在市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等产权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按年度向市国资委申报,并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国资委可适时对企业国有资产使用主体进行财务检查。各企业必须按时向市国资委提交财务报告和经营年度报告书,在企业年度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年度检查登记,报告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产评估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前,应对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确认。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前,就需要评估事项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报请市国资委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采取摇号方式抽选确定,并由评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评估项目约定书实施评估。
第十条 评估结果应在被评估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七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出租、报废、核销的行为,范围包括企业产权、股权、债权、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书面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处置审批范围内的实物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