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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

  第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统筹地区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所收取保险费总额的1% 安排,根据经办工作需要统筹地区可适当增加经办经费。上述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各统筹地区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建立统筹风险基金。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到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及600元以上档次。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市区为30元)。

  凡享受政府给予的低保参保补贴和残疾人参保补贴的,不再享受该参保补贴。

  第十三条 各统筹地区政府对低保家庭中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各统筹地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对补缴以前年度缴费的,不享受参保补贴。

  第十六条 参保人在参加本办法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致使经济发生暂时困难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社区(村)和乡(镇、街道)核实、市(区)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持参保人本人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等手续办理质押免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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