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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三)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

  每人每月60-100元(市区为70元)。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增发2-10元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市区为5元)。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国发[2009]32号文规定的计发系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在2014年底前达到女满55周岁人员,可以选择享受养老待遇及时间。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条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从核准、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直至主体资格消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

  参保人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条件的,应该补缴(特别困难人员经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除外),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直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才可享受养老待遇。

  参保人因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条件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本人缴纳保险费的本息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具有各统筹区内城乡居民常住户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子女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均已参加并正常缴费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只享受基础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每年进行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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