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救助管理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为其联系亲友、返回家乡提供必要帮助。实行24小时接待制,对公安、城管等部门护送或自行进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应助尽助。负责甄别和确认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协助医院做好救助对象的诊治、离院和医疗经费审核、结算工作。
(三)市救助管理站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热线电话,热线电话为86082901。市民发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违法乞讨人员,拨打救助热线或“110”进行报告、举报。
(四)公安110接到有关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报警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指派属地派出所予以分类处理:1.对流浪未成年人,将其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其自愿求助的前提下,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2.对“流浪乞讨病人”,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3.对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残疾)人乞讨的,现场取证,调查盘问,确认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胁迫、诱骗等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残疾)人乞讨的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后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情节严重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区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定点医院为市第四人民医院、高港区人民医院。
(六)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护送单位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及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对病人进行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因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站同意后实施(抢救时除外)。病人病情稳定后,查清家庭情况的,市救助管理站及时安排其返乡;无法查清地址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提出安置方案,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安置。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常规病人就诊程序接诊救治,其医疗费按不同对象所对应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对于病人或家庭结算有困难且尚未纳入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
三、加强领导,形成救助工作合力
(一)调整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