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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转制文化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八)软件生产企业、动漫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列入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见附表一)及本办法规定相关备案资料(见附表二),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予以登记备案后,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列入事后备案税收优惠项目有: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五)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关于收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式优惠。

  第二十条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见附表一)及本办法规定相关备案资料(见附表三),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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