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工业项目限批政策。加快实施工业布局调整和退城入园,除工业园区(集中区)外,原则上不再在其他地区批准新建工业项目,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只能实施以改造提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为目标的扩建、改建,但在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施环保节能型的都市工业项目。对多晶硅、造船等产能过剩的项目严格控制。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 (系指经省环保厅批准通过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
3.工业园区(集中区)限批政策。对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其他环保基础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集中区),停止审批、核准或备案所有项目。
本《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本《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本《指导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指导目录》,并予公布。本《指导目录》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发布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一类 鼓励类
根据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目录,结合泰州实际,重点鼓励如下:
一、农林业
1.优质商品粮、棉、油生产基地建设
2.蔬菜、茶叶、果品、花卉苗木、药材等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建设
3.三元瘦肉型猪、优质肉禽、禽蛋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4.奶牛、羊、兔、鹿等食草型动物规模化养殖、产业化经营
5.长江及里下河优质水产品规模化生态养殖
6.用材林、生态公益林、生态植物园、城乡园林及苗圃建设
7.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保护体系建设
8.优良品种繁育及种子、种苗产业化工程
9.现代农业生物工程
10.立体农业、循环农业、农产品综合开发利用
11.外向型农业
12.农产品保鲜储存、深加工、市场物流建设
13.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项目
14.各类农业园区建设
15.农业信息化、森林防火、疫病防治、农业保险、农业金融服务、农机作业等农业服务业体系建设
16.新农药、兽药、肥料研发及推广
二、水利
1.长江干支流控制性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农村人畜饮水及改水工程
4.农村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5.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6.江河清淤疏浚工程
7.堤防除险加固工程
8.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应用
9.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10.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1.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及新型材料开发制造
12.大中型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13.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及农田排水工程
14.防洪抗旱应急设施建设
15.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制造
16.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17.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三、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煤矿综合自动化监控技术开发及应用
3.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四、电力
1.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2.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及利用
3.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4.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5.电网运行安全监控技术开发
6.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7.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8.大容量远距离超/特高压输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9.输变电新技术(大电网分析、仿真、预警技术及灵活交流输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10.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11.分布式供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12.70万千瓦及以上水轮发电机组垂直式、30万千瓦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平卧式蒸发冷却技术开发及应用
13.垃圾发电
五、核能
1.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
2.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3.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4.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
六、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
1.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勘探及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