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管理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本计划制定本所年度培训计划,并经主任会计师签字后上报省注协。省注协根据培训班规模对各所培训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每期培训班通知中提出具体报名要求。
各所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与省注协培训部沟通联系,做好上报培训计划以及中注协和省注协培训班的报名组织工作。各事务所于4月30日前将本所培训计划、负责本所培训工作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一并报省注协。
(二)举办4期股东(合伙人)培训班。2010年度将分地市对股东(合伙人)进行培训(地市分配详见附件1),股东(合伙人)均需本人携带注册会计师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参加规定的培训班。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股东(合伙人)协会将重新审核其资格。
(三)年龄超过60岁(出生日期1950年6月30日前)的注册会计师(不含股东、合伙人)统一参加网络培训。省注协统一发放网络学习卡,培训内容分必修和选修课程。参加网络培训班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否则视同未完成年度培训,不予通过年检。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网络培训的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班。
(四)符合开展自主培训条件(注册会计师30人以上且有师资、培训场地)并拟举办自主培训班的事务所,请于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所在地市财政局会计科(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培训。培训计划中应列明内部培训班的时间(2010年5月-11月30日)、地点、内容、师资,并采取书面和通过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两种形式上报省注协。开展内部培训的事务所应按不低于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0%的比例选派人员参加中注协和省注协举办的培训班。
进行自主培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培训开展前2周,将经省注协批准的培训方案报送所在地市财政局会计科(处);并由各市财政局会计科(处)在自主培训开展期间,对教学进行监督指导。石家庄辖区自主培训监督指导工作由省注协负责。自主培训工作结束后2周内,事务所将培训总结、经会计科(处)签字的考勤表、成绩单报省注协培训部。
为确保培训质量,对培训实施过程中未切实落实培训计划的所,省注协将取消其自主培训资格,所内注册会计师重新纳入协会培训。
六、其他
(一)2010年度培训工作截止后,协会不再单独举办补训班(未参加培训的注册会计师,一律不予通过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