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广宗县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冀水保〔2010〕22号 2010年3月10日)
广宗县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广宗县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新广总经字〔2010〕2号)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广宗县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位于邢台市广宗县境内,拟建设2×130t/h生物质秸秆直燃锅炉配2×24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设计年发电量2.52亿kwh,年供热量1.06亿GJ。本工程总占地13.10公顷,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8.8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44046万元,由广宗县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计划2010年开工,建设期12个月。
本工程地处平原古河道沙岗地带、海河流域黑龙港运东水系,项目区土壤主要为沙质潮土,现状土壤侵蚀以水力侵蚀为主,侵蚀强度为轻度。
二、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可以作为本工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预测本工程建设期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4.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实施进度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及时实施厂区防洪、排水和绿化工程。施工生产生活区做好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植被。
五、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本工程建设阶段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为184.34万元。
六、建设单位在本工程建设阶段应当落实以下工作:
1、将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要求和投资落实到下阶段工程设计、招标合同和施工组织之中。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文件应当报送河北省水利厅备案检查。
2、委托有资格的监测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施工现场水土保持监理,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及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报告。
3、及时通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应当向河北省水利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