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规[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十堰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十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十堰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规划、设计遵循依山就势、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利用山体、片区开发、片区平衡、控制建筑垃圾外运总量、谁产生谁承担处置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各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运输管理
第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到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