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
  2、书面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处置地点及同承运单位合同、场地平面图、出场线路图等);
  3、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全密闭运输车辆备案资料。
  第六条 建筑垃圾挖运现场硬化道路不少于20×6米,渣土场道路硬化≥200平米,设置减速装置,车辆冲洗槽(台)及双侧水枪。
  第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得沿路泄漏、遗撒、带泥、扬尘。
  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限速行驶。主干道、白天禁止运输建筑垃圾,集中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间为18:00至凌晨3:00。运输车辆时速不得超过40km/h。禁止在处置场地以外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装倾倒。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
  居民因装饰、维修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指定地点统一堆放,按规定缴费,由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负责统一清运。

第三章 资质、车辆管理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专业要求。运输资质定期审验。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载重吨位须5吨以上、20吨以下,加装密闭装置。新增车辆必须使用建筑垃圾专用成品密封车,对现有车辆进行清理、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逐步淘汰,使之达到运载要求,并严禁超载。
  第十二条 在确保安全、不扰民的前提下,主干道白天严禁行驶,一律不能外运渣土;晚间运输建筑垃圾,遇节日及重要活动按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有关要求停运建筑垃圾。

第四章 消纳、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处置场、回填造地、回填工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