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环境保护、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申请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须按建设程序报批。回填造地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工程建设回填,须提前5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不得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硬化出入口道路,具有完备的排水、防尘、安全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饱和无法继续使用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合理布局、定点设置消纳场,就近倾倒建筑垃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
支持和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漏撒、乱倒建筑垃圾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无法寻找当事人的,应及时先行清除。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