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划编制管理
规划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编制黄冈市区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旧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作为指导全市旧城改造的依据。依法需经听证、公示或提请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从其规定。
七、旧城改造用地
旧城改造土地来源主要是: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空闲地或者政府储备的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通过购买或者产权置换方式收回原已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旧城改造用地供地计划和方式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旧城改造中需要异地以公寓式还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用地优先安排。
八、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实行自愿协商原则,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供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具体拆迁与补偿安置问题,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优惠政策
(一)旧城改造中的土地出让收益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根据每个片区的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二)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积极争取旧城改造项目享受国家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政策。旧城改造项目相关税费减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社会保障
(一)拆迁居民处在义务教育期内的,搬迁时可一次性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或变相收取捐资助学费。拆迁居民户籍管理按现行制度执行。
(二)旧城中的村民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旧城改造新增的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原村村民。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