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规范意见的通知


  (一)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新设立公司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1、被投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股权出资额计入公司注册资本;2、股权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3、被投资公司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二)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1、股权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2、被投资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四、外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按下列分工办理

  (一)内资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外资公司或投资于已设立的外资公司。股权公司由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公司,属本市登记的,应转入市局外资处办理相关登记;被投资公司应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外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二)外资公司的中方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内资公司或投资于已设立的内资公司。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应分别向外资和内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三)外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以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已设立的内资公司。股权公司由外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由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股权公司及被投资公司均应转入市局外资处办理相关登记;

  (四)外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已设立的内资公司。股权公司仍为外资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被投资公司由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应转入市局外资处办理相关登记;

  (五)外资公司的中方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外资公司或投资于已设立的外资公司。股权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被投资公司应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外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六)外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以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外资公司或投资于已设立的外资公司。股权公司由外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公司,应转入市局外资处办理相关登记;被投资公司应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外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七)外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外资公司或投资于已设立的外资公司。股权公司仍为外资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被投资公司应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外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