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冀公交[2010]101号)
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强警用及相关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许可证件申请办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冀法【2008】20号)的要求,省厅重新制定了《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厅制定和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好《规定》,对于加强警用车辆管理、规范警报器和灯具安装使用、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推进公安机关“三项建设”以及推动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开展并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规定》实施的组织领导:一是明确负责《规定》组织实施的职责部门,落实责任人,配备执行《规定》所必需的器材、装备;二是结合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进展情况,对本单位所有制式警车进行一次深入排查,对达到报废标准、手续不全、外观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所有符合要求的制式警车全部依照《规定》,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新式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办工作;三是以《规定》实施为契机,对所有制式警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和文明行车教育,保证警车驾驶人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用途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不开“霸王车”、“特权车”、“斗气车”。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办理许可。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和办理行政许可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规定》,建立完善各项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受理制式警车申办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结合警用车辆整治专项行动,对制式警车进行外观标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是否符合标准,车辆检验及是否存在拼装、报废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发现问题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对符合要求的车辆依照《规定》,上报省厅交管局审批。省厅交管局将加强对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各个环节和程序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解决贯彻执行《规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启用新式文书,加强归档管理。为配合全省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保证《规定》顺利实施,对车辆申办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许可证,全部启用《规定》要求的文书和新式安装使用证,原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有效期一律顺延或截止至2010年8月31日。各市务必于2010年5月31日前与省厅交管局联系,领取相关文书,保证《规定》正式实施时全部使用新式文书和新式使用证,并于8月31日前完成证件换发工作。
四、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广泛宣传。省厅交管局将结合全省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在互联网站上挂载《规定》和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方便查询和下载。还将印制《规定》小册子,通过各地向申请人发放,告知相关事项。各市要将宣贯《规定》作为专项治理行动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广泛宣传,在办理此项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规定》及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同时还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办理车辆、驾驶人业务窗口宣传《规定》,达到广而告之的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