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检查督导,推进专项行动。在全省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交管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督导组,将制式警车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许可证,作为推进专项治理行动的突破点,予以重点安排部署:一是重点检查符合办证条件而没有申办的,发现一个通报一个;二是对未办理安装使用证的车辆,要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拼装、报废、未检验等情况,发现问题的,要通报车属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对非制式警车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或者制式警车不按规定条件和用途乱鸣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拆除或罚款处理,对驾驶人进行严格教育,并且通报车属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相关责任。
附件1.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附件2.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书(正面)
附件2.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书背面(法律法规有关警报器的规定)
附件3.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案卷文书(略)
附件4.办理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5.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式样(略)
附件6.办法制定及文书更改说明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
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的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内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的外观颜色、标志图案和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式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以下简称警灯警报器使用证)。
第三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审批、核发。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有关单位提交的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
全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安装、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严格许可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电子政务网站上公布申请、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使用文书等事项,方便申请人查询、下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应当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领取号牌后,申请、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办时应当填写制式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张(标准:A4纸张)
2、提供车辆外观照片2张(标准是:长88mm±0.5mm,宽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
3、车辆外观数码照片(300万-500万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