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办结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相关申请、核查、审批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组卷,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换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加强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核查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车辆的核查、审批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填写内容缺项或不符合填写要求,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办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无关的材料、图片资料的;
(五)未对车辆进行实地核查、提供虚假核查笔录的;
(六)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申办安装使用许可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做出受理、不予受理,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以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安装使用许可证件的;
(八)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或索取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
河北省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管理暂行办法》(冀公交【1998】179号)即行废止。
附件二:
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
申请书
(正面)
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
申 请 书
公安交通警察支(大、总)队:
我单位车牌号为冀
的
(厂牌型号)车辆,现依法申请办理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我单位承诺:已组织车辆驾驶人学习法律、法规关于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的规定,提交的车辆外观照片、数码照片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真实、有效,车辆及车辆外观标志图案、警报器音调和标志灯具颜色式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
申办理由说明(单位的职责、职能、执行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紧急任务情况):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粘贴于下方空白处):
申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经办人姓名: 联系 方式: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背面)
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关于车辆外观标识及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方面的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