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九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证件。”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救护车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GB/T3181规定的Y07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涂工程救险字样;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有关规定;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靠;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GB8108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第四条“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车载电子警报器》(GB8108-1999) 5.13 “ 警车:紧急调频调、双音转换调、空气号(汽笛调)、国宾开道、手控调频;消防车:连续调频调;救护车:慢速双音转换调;工程救险车:单音断鸣调”。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 3.1警车: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3.2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3.3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机动车;3.4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市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3.5标志灯具:安装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5.6色度性能:警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双色,消防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救护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蓝色,工程救险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黄色,光色应为GB/T 8417-2003规定。7.2 安装安全要求7.2.1 标志灯具的安装不应影响车辆的结构强度、电气安全性能。7.2.2 标志灯具电源线路正极的熔断器应设置在车辆电瓶正极一端,与电瓶连接端的距离应小于200mm。7.2.3 小型汽车上安装的标志灯具只允许安装在汽车顶部,灯体顶部平面与车辆顶部平面的距离应小于370mm,长度应小于车辆宽度;大型汽车上围绕车辆顶部安装的标志灯具,标志灯具任何边缘与车辆自身的信号和照明灯具的近边缘距离应不小于80cm,并按颜色对称安装”。
行业标准QC/T 457-2002,WS/T 292-2008 5.5.3 “救护车的左、右侧和车后正中应喷涂或粘贴红底白色“十”图案标志,图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WS/T 292-2008(2007-12-27发布 2008-04-01实施)5.3.2 标识:救护车车身主色为白色,车身应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车标志“生命之星”,贴有反光彩带”。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