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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4、关于委托受理。为方便群众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第80号令)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将自己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县、区公安机关受理”的规定,《规定》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分别委托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受理本设区市和所辖区、本县(市)有关单位提交的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并在第十五条规定由县(市)和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受理的申办申请信息,从公安网上传至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这样一来,全省各地申请人不必都到省公安厅申请办理,不仅可大大降低申请人申办成本,还能体现方便群众的原则,更能突出县(市)、设区的市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符合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要求。

  5、关于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实地核查。针对之前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警报器音调与使用车辆不匹配、车辆外观标识颜色与规定不一致、导致乱鸣滥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突出问题,《规定》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内容核查,通过实地核查,发现并要求申请人改正与车辆不匹配的警报器和不符合规定的外观颜色标识,以此做好事前把关,提高许可质量,保证车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用途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此项规定符合实际工作需要,非常必要。

  6、关于救护车申办安装使用证的问题。近年来,随着非典、甲流等疫情的不断出现,国家对加强基层医疗建设非常重视,连续下拨专款为医疗机构配备救护车辆和救护设备。但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法之徒为追求经济利益,利用救护车的方便条件,擅自购置救护车并乱鸣滥用警灯警报拉送无关人员、货物,不仅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而且这些车辆大多没有必备的救护设备和器材,车辆购置单位也不具备紧急救护和处理紧急疫情的资质,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资源的合理调配。为此,经征求省卫生厅意见,从加强救护车管理、保证救护车达到执行紧急救护任务、转送危重病人、处理紧急疫情的基本要求考虑,《规定》在第七条做出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单位救护车进行资质审查、车辆外观核查、相关救护设备检查后,由省卫生厅集中报送省公安厅交管局审批。这样不仅有利于各市加强对救护车的监管,更有利于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加强医疗保障政策、做好基层医疗单位公共卫生资源的统筹、规划和调配。

  7、关于行政许可期限的问题。《规定》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分别在第151618条对省、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自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内容核查、审查、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了不超过20天、送达安装许可证件依照法定期限送达的明确规定,严格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限,达到合法、高效、保护申请人权利的要求。

  二、文书启用及案卷归档

  1、坚持集中装订原则。除需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外,其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制的受理及不予受理决定书、核查笔录、补正告知书、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办理审批表、送达回证等8种文书,连同卷宗封皮及卷宗目录全部集中装订,并依照对应审批流程、互不干扰、有利于保留存根的原则排列。在涉及向申请人出具的相关文书上,由省公安厅交管局先行套印公章,将集中装订的卷宗下发给受委托办理的各设区市和县(市)公安交警部门,各受委托单位按照网上审批流程和实地核查情况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由各单位填制电子版《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情况登记表》,方便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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