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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5号)


  《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3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及整合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第四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进行联合试运转期间,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指导煤矿建设单位对联合试运转过程中发现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资料补充完善。
  第五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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