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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矿井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及通风类型、通风方式发生变化的;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类型、煤尘爆炸性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煤矿建设单位应当逐级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其审批文件,开工备案等材料;
  (五)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六)矿井竣工实测图,主要包括:
  1.采掘工程平面图;
  2.矿井通风系统图;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
  4.井下避灾路线图;
  5.井上、下对照图;
  6.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按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竣工验收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发展改革委、环保以及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
  (一)设计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复。
  (二)设计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并批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省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
  (三)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
  第九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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