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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改建、扩建及整合技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相符;
  (二)矿井安全设施、环保、工程质量认证等专项工程已建设完成并通过专项验收合格;
  (三)煤矿建设项目主要生产系统全部形成,经联合试运转后,运转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四)首采工作面和首采区装备完成并具备生产条件,能保持正常生产接续;
  (五)地面生产系统按设计建成,非工业性建筑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具备矿井生产的外部条件;
  (六)矿井组织机构设置符合生产、安全要求,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职工经过依法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图纸、技术资料等档案完整齐全并具备归档条件。
  第十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从省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竣工验收时应当听取煤矿建设单位有关情况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资料,现场检查验收矿建、土建、安装工程以及安全、环保等设施的质量、运转使用情况,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第十二条 省、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负责项目验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以及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有调整的,按照依法批准后的修改调整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相关证照变更。
  第十五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煤矿建设单位针对存在问题,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应当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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