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未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设计内容的,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十八条 未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不予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件: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矿井名称 地  址 
工程性质 设计能力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总投资 项目开拓方式 
建设项目重大情况说明(含设计变更、工程延期等):
企业法人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州、市煤炭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