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预测
第九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
据调查,2008年我市城镇户籍居民总户数75.1万户(其中市区42.9万户),人口总数290.6万人(其中市区147.8万人),人均可支配收入7021.29元(其中市区12361.61元),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08平方米,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2340元/人·年。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截至2008年底,我市共建成廉租住房276套(其中市区140套),建筑面积16560平方米,完成投资2484万元,累计解决廉租住房家庭1532户,其中实物配租276户,货币补贴1256户。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需求预测
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需求预测,2009-2011年全市常住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2153户(其中市区802户)。
根据粤建保函〔2009〕389号文要求,规划期内,实物配租比重应占60%以上,故需建设廉租住房1613套,其中市区802套,各县(市)811套;建筑面积9.678万平方米,其中市区4.812万平方米,各县(市)4.866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4517万元,其中市区7218万元,各县(市)7299万元。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多途径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力度,促进廉租住房来源的多元化。建设方式主要包括:1.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2.鼓励企业投资建设;3.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4.在旧城区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5.政府依法接收、接管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6.政府向社会统一购买及租赁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筑标准
规划期内,在满足住宅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严格限制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包括首层等公共分摊部分每套按总面积60平方米进行概算)。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年度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