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立足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效率;2.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保障;3.住房建设节能环保、循环发展;4.建设、分配、销售与管理并进;5.适时调整保障政策,分层次、立体化覆盖;6.保障制度体系化。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规划期内,建立健全以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家庭为主、非户籍居民家庭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配套的廉租住房土地供应、廉租住房管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认证、廉租住房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等制度体系。
第二十六条 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多渠道增加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提高廉租住房居住功能与质量,加大廉租住房资金扶持力度,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合理确定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比例,适当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规模,较好地解决保障住房的退出机制,加快流通速度,从而达到廉租住房保障资源的循环利用,充分利用有限的住房资源满足更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八条 完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制
理顺和完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高层次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充实和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市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物价、公安等多部门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存档案,努力实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信息化,构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金、建设、运行等具体的数据库和廉租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化应用机制,优化配置廉租住房保障资源,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的信息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