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导、监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县(市、区)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县(市、区)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开展价格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及价格协会工作。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监察室、纪检组合署)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接待、安全、政务公开、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财务、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以及工、青、妇等工作。
(二)综合与法规科(市场监管科)
贯彻执行价格改革规划、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年度价格调整改革计划;拟订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调控目标、地方定价目录等;起草重要文稿;组织全市价格政策调查研究;指导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和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办法、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承担反价格垄断的有关工作。
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拟订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征收标准设立方案和编制年度征集、使用计划;监督、检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拟订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和调控市场价格投放计划;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征集和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和平抑市场价格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宣传。
(三)资源环境价格管理科
组织实施资源、环境和商品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资源、环境和商品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住房价格指导、管理和规范工作;承担农产品、农资商品价格监管;组织指导开展价格服务工作;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核发与业务相关的收费许可证;协助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四)公用公益事业价格管理科
组织实施公用公益事业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公用公益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工作;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