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规范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山林经营者可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并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实施。

  (五)配套改革。

  1.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按照现代林业发展的需求,加快评估队伍建设,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开展评估资质认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林业建设。鼓励银行机构调整贷款结构,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如林权抵押贷款,并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引导保险机构积极提供与林业建设相关的保险品种,以及针对林业建设贷款的保险产品。同时,各级财政对林业专项贷款要给予适当的贴息补贴,以分担金融机构信贷风险。

  3.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重视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建立林权管理机制,做好林权确认、转让交易、办证登记、行政审批和信息发布等一站式的管理服务。加快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龙头企业。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依法维权等作用。

  4.加快林业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管理新体制。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企业要全部脱钩,各级林业行政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6〕13号)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缴清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拖欠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上述所需费用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积极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