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市)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哈财预〔2010〕127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区、县(市)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格式,有利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决算报告的审查监督,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454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精神,现制定《区、县(市)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的指导性意见》,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区、县(市)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的指导性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454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精神,对区、县(市)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决算草案的内容和格式,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预、决算草案编制的总体要求
区、县(市)政府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一般预算,收入预算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区、县(市)政府要科学、规范的编制基金预算,基金收入预算要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情况做出科学、准确的预测,为统筹安排年度支出打好基础;基金支出预算要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要将应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项目全部纳入基金预算编制范围,提高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区、县(市)政府编制年度决算草案,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