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措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救助基金及时足额筹措,规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颁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五部委第56号令),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措办法(试行)》。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保险监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一O年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措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确保救助基金及时足额筹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孽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上海市财政局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本市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