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0]123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19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全省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的年审工作仍然按照我委《关于开展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通知》(青发改收费[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时间为2010年第二季度。
二、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交叉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于2009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地区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表1、2、3、4)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