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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签订行为,保障政府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审核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严格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审核把关。在正式签订前,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要聘请法律顾问审核;标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要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所有对外签汀的合同、协议,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应优先约定适用仲裁规则,并明确由抚顺仲裁委员会仲裁;约定由市外或境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三、各部门、各单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意见并妥善处理,努力减少可能出现的违约损失和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四、承办部门和单位未按要求审核签订的合同、协议,出现问题的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处理,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成立抚顺市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抚顺市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审核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吴 光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许 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玉福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 员:王立重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金华 市发改委主任

  邢恩先 市财政局局长

  白 英 市规划局局长

  李立生 市国土局局长

  王 咏 市外经局局长

  李德明 市环保局局长

  陈允杰 市国资委主任

  张 鑫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怀中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万福 市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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