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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的通知


  (三)考核管理。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服务社区毕业生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具体考核工作由毕业生服务社区所在街道(镇)承担。考核情况报送服务社区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民政厅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民政厅审核,颁发《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服务社区毕业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民政厅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协议解除工作的通知》(闽民建〔2010〕52号)执行。

  (四)经费保障。服务社区毕业生服务期内的生活补贴、保险、体检、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五)服务社区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

  四、明确政策待遇

  (一) 服务社区毕业生服务期间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同时,参照服务社区所在的城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由所在街道(镇)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服务社区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引导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具体措施,也可以奖学金等方式支持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和为困难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的服务社区毕业生。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社区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留在服务县(市、区)街道(镇)工作的,由服务社区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聘在相关街道(镇)所属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可参加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专门面向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包括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和地方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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