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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全省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全省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意见
(闽民救〔2010〕50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人保财险分公司:

  为规范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程序,完善农房保险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的《福建省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确定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房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灾查灾与核灾

  1.受灾农户应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直接向村委会或当地民政部门报灾,也可拨打人保财险95518专线电话报灾。

  2.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和受灾农户取得联系,并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灾核灾,做好现场查灾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核定灾情损失,并经受灾农户签字确认。同时,保险公司应告知受灾农户填写受灾农房保险理赔通知书。

  二、理赔对象的确认

  1.以受灾农房产权所有者的户籍作为确认理赔对象的主要依据。对于一处住房出现多户居住的,以出险前的户籍为准,出险后临时变更户籍的不作为理赔对象。

  2.对于一户有多处住房的,只对其长期居住的受灾房屋实施保险理赔。

  3.外出务工人员只要其户籍还在原地,不管其在外地时间长短、期间有没有回家居住过、或将房屋出租(出借)给他人,其农村住房列入保险理赔范围;但在外地已有产权住房并长期居住的,其户籍地农村住房不列入保险理赔范围。

  4.其他理赔对象的确认未尽事宜,由当地民政局、人保财险公司协商解决。

  三、房屋全损的界定

  下列情况均界定为房屋全损:

  1.房屋两面墙壁各1/2面积以上(含1/2)坍塌。

  2.1/2以上(含1/2)房顶坍塌。

  3.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或墙基墙体严重损毁,必须整体拆除重建的。

  4.房屋无明显全损或过火面积超过50%以上(含50%),但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部门鉴定为危房需整体拆除重建的。危房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当地人保财险公司支付。

  其他房屋毁损程度的界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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