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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全省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意见


  1.保险理赔需要提供的灾因和房产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受灾农户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村委会必须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可靠。

  2.保险理赔过程中确需提供火灾、气象等灾因证明材料的,由保险公司到相关部门索取,所需费用由当地人保财险公司支付。

  五、理赔标准及赔付方式

  1.受灾农房因灾倒损后,全省(不含厦门市)执行同一理赔标准。各地不得以房屋结构的不同、房屋质量的差异、以及所在地域经济条件的好坏为由,设置不同的理赔标准。

  2.农房保险按户参保,若户主所有房屋因灾全部损毁,不论其户型结构如何、房间数量多少、房屋面积大小,均按每户壹万元理赔。

  3.经确认为危房的,户主必须将其整体拆除。在危房整体拆除后,保险公司按全倒户理赔标准给予理赔。

  4.明确理赔时限,能够现场理赔的当场予以赔付,如有必要可在当地张榜公示。

  5.保险理赔款项由保险公司以银行卡支付或现金方式直接赔付给受灾农户。

  六、民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协作

  1.在省级签订工作协议的基础上,各市、县(区)民政局分别与同级人保财险公司签订《XXXX年XX市(县)农村住房统一保险合作协议》。

  2.各市、县(区)民政局与当地人保财险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会议时间由双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成立县级农房保险理赔仲裁办公室,由民政部门牵头,人保财险、建设、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当发生理赔争议时,由民政部门提出理赔方案,会同仲裁办公室其他组成部门协商解决。

  七、保险理赔信息的报送

  1.县级、设区市一级人保财险公司应分别于每月第1个星期、每季度第1个星期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上个月和上个季度农房保险理赔情况报表(详见附件1、2);人保财险省公司应于每年7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向省民政厅报送全省半年、年度理赔情况报表(详见附件3)。

  2.各设区市民政局、人保财险公司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省公司联合报送本年度农房保险工作情况总结。

福建省民政厅

人保财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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