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发改委负责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地区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县市,暂缓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协同地区经贸委落实“上大压小”、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并监督执行。
地区财政局负责加大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对达不到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费开征不到位的处理办法;对达不到规定达标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地区建设局、环保局的意见,督促各县市财政局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地区监察局根据污染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各职能部门的污染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列为机关效能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照《
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会同地区环保局、地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地区行署的要求,对重点领域、重点县市、重点项目污染减排工作进行督查。
地区统计局依照
统计法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考核指标内容有关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工业增加值、全社会煤炭消费总量和非农业人口等数据汇总工作。
(二)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考核,落实各自责任
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工作考核制度,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任务分解到年度,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的督查、核查工作,各县市每半年对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核查,全年要形成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工作报告。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的企业,一律不能参加有关环保工作的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三)加大能源代替工作力度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在城区降低煤炭在一次性能源消费的比例,通过“煤改气”专项行动,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在农村推广使用生物质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代替传统能源,发展太阳能,农村沼气等,减少生活主要污染物的排放。
附件:喀什地区各县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工作完成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