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改造片区的供水、燃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社区服务、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一)工作目标。从2010年起,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国有工矿棚户区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
(二)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包括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危旧房屋比较集中,困难群众比较集中的居住区,以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隐患的居住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的筒子楼或职工危旧住宅区。
(三)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最低标准原则上为50平方米左右,最大为90平方米左右,被拆迁人原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原住房面积。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国有企业解危解困工程的面积标准,合理确定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标准。
四、政策措施
(一)依法拆迁征收。棚户区改造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严格依法组织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让群众得到实惠。建立棚户区改造群众意愿征询制度,棚户区改造项目确立、改造方案编制、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等工作,要积极发挥企业工会、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征求职工和群众意见,充分吸收职工和群众合理化建议。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项目。
要妥善处理棚户区中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要依法补偿;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使用人能证明房屋来源合法的,应核定产权,予以补偿;被规划部门认定并送达拆除决定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个别要求过高、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在认真履行调解、听证、裁决、告知等程序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处理。房地产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项目,政府不得充当拆迁人,并要加强拆迁活动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