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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合理安置补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享有优先回迁权,回迁的房屋不得低于原住房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充分保障被拆迁居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制定优惠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确保被拆迁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中原自有产权住房面积小于最低安置标准(5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安置住房面积超过其原有面积,但在50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面积部分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购买;安置住房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优惠价格鼓励居民购买。商业开发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改造项目。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原住房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按50平方米安置后,其无力购买超出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登记为共有产权,可按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由其租住,待其具备能力后自愿购买。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原危旧住房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通过产权调换,安置住房超过最低保障标准的,纳入已获住房保障家庭统计范围。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国有工矿棚户区中租住单位公房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及其遗属,原则上通过集资建房、解危解困房安置,并享受中央和自治区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国有工矿棚户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的,要依法对职工予以安置补偿。各地可在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尽量对职工予以优惠。

  对于棚户区中的孤寡老人和优抚对象,无自有住房的,可优先安排进入社会福利机构或廉租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人口家庭,结合当地实际,逐步纳入外来人口住房保障范围。

  (三)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方式。棚户区改造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因区制宜进行。改造片区要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改善居住环境。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导、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

  危旧住房多、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区域,以房屋拆建、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为改造重点。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主要实施房屋维修加固、建筑节能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具备历史文化价值的片区和建筑,要通过加固、改造,保护好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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