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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抓紧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规范,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对纳入棚户区改造的区域,房产、国土管理部门要对房屋和土地权属状况进行普查登记,交房屋和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坚决制止“乱搭乱建”行为;对列入改造范围后,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

  (四)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要按照节能省地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筑的围护结构要采用性能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供能、用能系统要选用高效建筑供能、用能设备,建筑节能要达到50%以上。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条件。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要求,要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地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使广大城市居民理解棚户区改造,支持拆迁改造,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同时,享受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同的税费、土地供应、产权办理等相关政策。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本意见组织开展兵团系统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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