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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照如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工程安全质量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站在维护人民利益、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强化安全意识,重视工程安全质量工作。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的工作部署,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组织抓好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工作,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责任,抓好工程安全质量各项措施落实

  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把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工程建设单位对安全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在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及办理相关手续时,对项目工期、安全质量措施制定、落实情况要加强审查。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三、加强监管,及时解决工程隐患问题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工程安全质量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的安全质量管理方案、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质量责任等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重新开工。全面加强对工程项目、参建企业和职业人员等基本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信息,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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