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0〕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六日
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者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升企业或者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企业或者组织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或者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者组织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奖励的企业或者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
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者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振兴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市质量振兴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振兴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质量振兴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