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
(四)确定拟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名单;
(五)研究决定评定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质量振兴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规范;
(二)组织申报受理、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
(三)调查申报及获奖企业或者组织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四)提请市质量振兴委员会审议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候选名单;
(五)宣传、推广市长质量奖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有关评定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振兴委员会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若干名(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有关质量、经济、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
(三)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接受过质量管理方面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并掌握卓越绩效模式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参加由市质量振兴办公室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证书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
第十条 企业或者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三)已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相关行业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重大用户(顾客)有效投诉;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参加市级及以上质量相关奖项评定活动无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