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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科高字〔201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定申报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规范省级高新区认定申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开展,严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要求,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和经济更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推进认定工作。
  二、基本条件
  (一)园区区域必须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
  (二)园区的选址和区域范围的划定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园区总体规划科学可行,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特色明显、指导性强。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较好,交通、能源、通讯比较方便,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氛围和条件。
  (三)园区一般应集中在一个区域内,有一片集中开发了的土地,有适当合理的园区面积,首期开发用地面积需50公顷以上并全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能够实现资源、技术、人才优化配置,有利于形成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有利于提高园区的土地集约利用率。
  (四)具有设置科学、人员精简、运作高效的管理机构,并且所在市党政领导成员兼任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园区管理能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和社会职能,为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五)园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园区能根据全省的产业布局、本地优势及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资金、智力密集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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