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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园区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园区有专门负责科技发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专门扶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园区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社会化的支撑服务体系。园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园区内较高比例的生产性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园区内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企业。
  (七)园区环境建设工作到位,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园区已通过了规划环境审查。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同步,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八)园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园区的专利申请数或专利授权数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九)园区所在地政府对园区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具体政策规定。
  三、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市情概貌。
  (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情况(由园区管委会或相应机构出具)。
  (三)园区申报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开发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原园区规划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由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五)园区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土地集约合理利用考核评价报告。
  (六)园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七)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出园区现在位置,明确的四至及边界(加盖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八)当地政府扶持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十)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等证明材料。
  (十一)证明园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材料
  (十二)本办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由所在地市政府向省政府行文提出设立高新区申请。
  (二)省政府批转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环保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审,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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