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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产学研办字20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资源服务广东产业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产学研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中国科学院全面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教育部、科技部、广东省直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附件:
  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服务广东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广东产业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选拔,派驻到广东省内的相关企业、专业镇、高新区、民营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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