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典型示范效应。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把企业培育成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高科技企业。发挥特派员所驻企业的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带动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全年接受申报,分批审核认定。
第六条 派出单位应为高校或科研院所,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制订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 申报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高校或科研院所拟重点培养的中青年教师、科技人员;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四)对广东相关企业、产业创新有浓厚兴趣,有志于参与广东产学研合作。
第八条 申报驻点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粤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自主创新意识强,为特派员安排合适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良好。
第九条 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特派员应签订《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以下简称《派驻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派驻各方可根据需要签订知识产权、利益归属以及其它协议作为《派驻协议》的补充法律文件。
第十条 特派员派驻企业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派驻时间和派驻形式由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特派员三方协定。派驻期满后经三方协商同意,可向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产学研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广东省中国科学院全面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院合作办”)申请办理延期。延期的特派员纳入当年度特派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