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特派员申报和对接。科技人员和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和对接,企业与特派员签署《派驻协议》,经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派出高校或科研院所科技主管部门、省部产学研办和省院合作办网上审核通过,在线打印书面材料盖章后提交。
第十二条 特派员认定。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根据《派驻协议》,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特派员给予认定,并颁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证书”。
第十三条 特派员退出机制。特派员进驻企业3个月内,如果特派员与企业双方确认无法履行《派驻协议》,可协商解除协议,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备案。特派员和驻点企业可重新选择建立派驻关系。已联合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支持的,按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特派员助理
第十四条 特派员助理是特派员的助手,在驻点企业协助特派员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生产经营等工作,并在工作中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特派员助理的派驻应以各方自愿为原则,特派员助理既可以是特派员研发团队里的其他科技人员,也可以是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派驻数量和时间由派出单位、特派员与驻点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特派员负责特派员助理的选拔和管理,确保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派驻期间的安全,发挥团队作用,培养复合型人才,拓宽应届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特派员助理在驻点企业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驻点企业要把引进企业特派员助理作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挥好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的作用。
第五章 特派员工作站
第十八条 选择已积聚一定数量企业科技特派员和有较好省部、省院合作工作基础的大中型企业、高校与地方合作建立的研究开发院、省级专业镇、省级以上高新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凝聚一支稳定、高层次、高水平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创新团队,形成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