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粤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生产或经营规模,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
(三)制定明确的研发目标,任务分工合理,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
(四)为进站特派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 各地市、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积极支持工作站建设工作,把工作站作为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的重要平台,作为面向区域产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鼓励和支持工作站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择优对工作站给予支持。
第六章 组织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科技司、人事司,科技部政体司,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共同组成“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指导和协调,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要组织做好行动计划的推进工作,对经认定的特派员及其特派员助理团队与驻点企业联合申报的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和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部门应主动关心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工作和生活,督促驻点企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通过本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特派员及其驻点企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二十四条 派出单位要认真选派合适人员担任特派员,为特派员完成派驻任务积极创造条件。要制订相应的激励措施,确保派出的特派员原职务、工资、福利、待遇、岗位不变,工资、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享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驻点企业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及其助理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及其助理团队作为企业创新资源,加快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