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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权强镇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实施鼓励试点镇发展的财政政策,加大对试点镇的投入。在“乡(镇)财县管”财政体制下,按照试点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财务审批权“三权不变”的要求,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县对镇级财政管理体制。鼓励县级制定对试点镇财政扶持政策,在试点镇辖区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予以全额返还,优先用于试点镇的土地开发和城镇建设;征收的矿业权价款县级留成部分,以及县级发证所征收的采矿权价款,由县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具体时限按省规定执行。
  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促进各试点镇与相邻新区、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融合发展的思路,进一步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试点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安排的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向试点镇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试点镇及其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充分利用我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快推进试点镇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试点镇符合条件的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市、县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投资,支持试点镇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建设。以城带乡,城乡共建,发挥城区和试点镇相邻新区、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对试点镇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公交线路向试点镇延伸。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试点镇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试点镇新增各项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试点镇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鼓励试点镇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支持试点镇的优势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推行农户小额贷款制度,推广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联保贷款,进一步拓展和延伸金融服务范围。改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探索建立县级投融资中心通过与商业银行建立偿债基金模式,为试点镇基础设施项目统一争取贷款支持。吸引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试点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产业功能区建设。
  (四)增强产业集聚能力。按照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鼓励和支持试点镇结合城镇总体规划以及与相邻新区、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实现融合发展,科学规划建设产业功能区,并为长远发展留足空间。进一步明确与相邻新区、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产业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功能区定位,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并引导镇域范围内和周边村镇的企业向产业功能区集聚,承接沿海等发达城市以及城区产业转移,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支柱产业,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支持产业集聚程度高、特色鲜明、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功能区筹建省级开发区。鼓励发展专业市场、物流、金融、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改善产业配套条件。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试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并研究提出促进融合发展的相关土地利用管理措施。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充分考虑试点镇的发展以及与相邻新区、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联系,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从省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适当用地指标用于支持试点镇及其与相邻新区、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融合发展。支持试点镇通过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国家或省级立项、申报列入省级及以下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申报省重大项目点供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等多种方式,积极争取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或省直管的建设用地计划。要以土地整治为抓手,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用地置换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支持和鼓励试点镇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做到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万亩土地复垦整理和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项目可优先安排到试点镇。要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流转。要加强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在试点镇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相关的执法授权,切实发挥其在确权发证、宅基地管理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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