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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权强镇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推进试点镇与相邻新区、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融合发展。按照全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岗集镇与大杨镇,三十头镇与双凤工业园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下塘镇与合淮重工业新区,撮镇镇与店埠镇、肥东新城区,桥头集镇与循环经济园,高刘镇与新桥机场临空物流园,三河镇与滨湖新区,小庙镇与高新区、科学城、蜀山新产业园,花岗镇与派河产业走廊等在产业、基础设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融合发展。
  (七)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发展各种农业服务组织,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组织化程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培育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社),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支持建立农业投资公司、各类农业担保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村商业保险业务,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试点镇申报国家级发展改革试点镇。
  (八)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试点镇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根据需要可自主设立机构。在全县乡镇行政编制、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试点镇的编制。试点镇占编退居二线人员原则上纳入镇在岗人员管理,安排工作,并参加年度考核,享受在岗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现退居二线人员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占编,腾出的编制专门用于招录新进人员。在每年的公务员招录计划中,专项安排指标用于试点镇招录公务员。试点镇派驻单位(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免,应事先征得镇党委同意,并参加当地镇政府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镇党委可以提出书面调整建议。试点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全市范围内选拔任用,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工作实绩突出的,可按副县级高配,并在本镇连续工作5年方可交流调整。
  (九)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试点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支持试点镇社会保障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指导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试点镇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扩大各类保险覆盖面,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深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鼓励试点镇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凡在试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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